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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7-22 09:23:54 股吧网页版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2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事项的公告

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01号、机构部函【2016】1461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6年12月15日成立。

2017年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向基金管理人下发了《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募基金

注册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6月21日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通过港股

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基金产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监管通知》),明确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的公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港股通产品)在基金名称、投资比例、人员配备、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等方面的要求。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全面揭示投资港股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 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将港股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明确揭示,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完善公募基金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监管安排,我公司特此修改旗下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增加:

六、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 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二、其他法律文件的修改

根据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更新招募说明书十八、风险揭示,(一)特有风险部分的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官网披露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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