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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8-13 19:18:41 股吧网页版
控制规模完善风控 保本基金新规征求意见
近日,证监会就修订《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适度控制了保本基金规模,同时完善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从严要求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进一步降低保本基金投资运作风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2日在例行发布会上公布了上述消息。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指导意见》明确对保本基金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资产、不得增加稳健资产投资组合剩余期限、不得增加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等。

  保本保障安排暗藏风险

  所谓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为规范保本基金发展,201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0〕30号),明确了保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担保机构资质和担保方式等问题。

  2015 年以来,随着股票市场异常波动,市场投资者避险情绪上升,保本基金成为市场销售热点,规模快速膨胀。2015年以来,保本基金新发行数量106只,新发行规模约2647亿元。目前,保本基金存续规模超过3300亿元,存续数量151只。

  邓舸指出,总体来看,保本基金运作较为平稳,未出现到期不能保本的情况,在丰富基金产品类型、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保本基金作为具备“保本”特性的特定产品,容易形成市场投资者“刚兑”意识,与基金行业强调投资者享受收益、承担风险的理念并不一致。

  监管部门也注意到,目前已发行保本基金产品均采用了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且多数规定了担保方拥有无条件追索权条款。这样的保本保障安排,将由基金公司承担最终的可能风险损失,这与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制度不相匹配,可能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并可能危及基金公司体系,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控制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

  为加强监管,防范有关风险,保护持有人合法权益,证监会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保本基金的有关制度安排。

  在规模方面,征求意见稿适度控制保本基金规模,降低行业风险。具体来看,明确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倍(其中保险资管公司为1倍)。同时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本金额乘以相应风险系数后的总金额的20%计算特定风险资本准备。其中,采用连带责任担保方式的保本基金风险系数为1,采用买断担保方式的保本基金风险系数为0.6。而且,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募集保本产品。

  在基金管理人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保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审慎监管要求。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保本基金相关风控体系,在保本基金产品注册申报材料中,应当对保本策略相关风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明确要求保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混合型或债券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验,或者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股票和债券投资管理工作且担任投资经理 2 年以上。

  完善风控指标降低运作风险

  修订版的《指导意见》对于保本基金的风控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剩余期限以及风险资产的放大倍数等方面完善了保本基金投资策略相关风险控制指标,降低保本基金运作风险。

  一是明确投资策略中有关稳健资产的投资范围,细化可投资的相关品种,明确稳健资产应为现金以及剩余期限不超过剩余保本周期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严格控制信用风险。

  二是明确稳健资产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剩余保本周期,切实防范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客观研究方法,审慎建立风险资产投资对象备选库,并采取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四是明确风险资产放大倍数。风险资产中,权益类资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3倍,信用等级在 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10倍,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5 倍,且各类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除以各自倍数上限,加总后金额不得超过安全垫。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风险监控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每日监控保本基金的净值变动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及时化解风险。

  邓舸指出,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指导意见》明确对保本基金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不得增持不符合规定的资产、不得增加稳健资产投资组合剩余期限、不得增加风险资产放大倍数等;相关存续保本基金到期后需要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应当符合修订后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指导意见》,并继续跟进存续保本基金运作情况,引导行业稳健投资,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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