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11-15 07:29:19 股吧网页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1-1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外份额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上证 10 年期国债 ETF(场内简称:十年国债)
基金主代码 51126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8 月 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配套法规、 《 上
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8 年 11 月 16 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11 月 16 日
注: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开放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外份额的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5:00,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申购、赎
回时除外。
投资人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存在差异,
投资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的时间。
3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每次赎
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5 万份。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场外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 万份,如该账户在该场外
销售机构保留的场外份额余额不足 5 万份时,则赎回时必须一次性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①“ 未知价”原则,即场外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场外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④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⑤条件许可情况下,场外份额既可在不同场外的销售机构之间办理系统内转托管,也
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⑥当日的场外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⑦场外份额申购、赎回应遵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注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5.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场外份额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场外份额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至
场外份额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在提交场外份额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5.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