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1
关于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5-8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5-8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5-8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通过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9日17:00止。经统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9,900,980.30份有效基金份额出席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占权益登记日(2018年3月12日)基金总份额的99.95%。
上述出席情况达到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
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5-8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5-8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出席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
9,900,980.3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的100%。
上述表决结果达到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
额的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5-8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5-8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上述费用均由基金资产列支。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
4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建信中证政策性金融债5-8年指数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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