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关于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本基金赎回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7天以下1.50%
7天(含7天)-1年0.50%
1年(含1年)-2年0.25%
2年以上(含2年)0%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
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
内容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泰信发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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