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关于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见对照表。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在上述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生效。投资者可访问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9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部分 和原则 和原则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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