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1
关于修订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6月28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和
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保本期为每3年一个周期,目前处于第二个保本期的正常运作中,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由中国投
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二个保本期将于2017年7月31日到期。按照本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如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鉴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到期后将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因此本基金将按照《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即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修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托管协议进行了更新,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托管协议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7年8月8日起,修订后的《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银华永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是依据《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而修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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