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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3-24
关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托管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建设银行的非货币市场基金: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12只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各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23条对相应基金赎回费率进行的调整按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11只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执行。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
投资基金(原信达澳银产业升级 基金(原信达澳银产业升级股票型证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版本
原版本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前言 和原则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无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
释义
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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