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9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修订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对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
文件进行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本基金的名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恒利A、恒利B两级份额;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自2017年3月10日起,本基金名
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2017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进行修订,并更新托管人信息;本基金基金合同具
体修订详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托管协议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
改对照表》。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2018年
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本基金A/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