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07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份额
开放赎回期间恒利B份额的风险提示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于2014年3月10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2017年3月9日为恒利A份额(简称:国富恒利分级债券
A,基金代码:164510)的最后开放赎回申请日。恒利A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恒
利A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A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
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恒利A将于2017年3月10日日终转换后被默认为
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恒利A的处理方式。
2017年3月9日为恒利A份额的开放赎回申请日,即在该日15:00前接受办理
恒利A份额的赎回业务。
现就此次恒利A份额开放赎回期间恒利B份额的风险提示如下:
1、恒利B份额收益分配变化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将于每个恒利
A的开放日,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恒利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恒利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
上上调不超过20%的权利。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将恒利A 份额自第
六个开放日后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上调幅度为20%。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假设2017年3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基准利率为1.50%,本次开放日后恒利A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2.52%。(因恒利A
份额将于2017年3月10日日终转换后被默认转入“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故本次的约定收益适用于2017年3月10日当
日。)恒利A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恒利A设置的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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