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关于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
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对旗下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中
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应
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即
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
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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