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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1-04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受指数熔断影响暂停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 2016 年 1 月 4 日发布相关
公告, 因 2016 年 1 月 4 日沪深 300 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下跌达到或超过 7%, 决定
自 13 时 33 分开始实施指数熔断且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障
基金投资运作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指数熔断机
制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相关配套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发布<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公募基
金销售业务操作问答>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指数熔断期间场内基金申赎业
务安排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指数熔断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的通知》 以及《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开放时间
的提示性公告》(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布) 等规定,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
司” 或“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以下简
称“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办理将根据指数熔断情况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我司对旗下相关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时间
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如下:
(一)我司旗下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 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时间,根据其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执行,相关基金名单请见附件 1。
(二) 我司旗下股票型基金(不含 ETF)、混合型基金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含
指数熔断品种的债券型基金 2016 年 1 月 4 日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截止时间提前至指数
熔断开始时间,即 13 时 33 分, 相关基金名单请见附件 2。
各基金销售机构应将在当日指数熔断开始时点前受理的有效业务申请发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依据各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当日有效申请数据进行业务办理。投资者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13 时 33 分之后(含) 提交的业务申请,被确认为失败还是顺延
为下一工作日的申请处理,敬请投资者及时主动咨询销售机构。
(三) 对于我司旗下开通交易所场内申赎业务的基金( ETF 除外),交易所会员单位和/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处理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基金名单请见附件 3。
重要提示:
1、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13 时 33 分之后 (含)提交的业务申请,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现行业务规则差异,可能导致投资者于 2016 年 1 月 4 日 13 时 33 分之后
(含)至 15:00 之间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无法正常办理(包括业务申请被确认失败、
无法顺延、无法正常办理撤单等),敬请投资者留意。如有疑问,请投资者咨询办理相关业
务的销售机构。
2、 基金的认购和变更分红方式等业务不受上述开放时间调整影响。
3、 指数熔断触发后,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跨品种、跨市场及跨境套利等因素的基础
上,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则的规定,暂停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4、 发生指数熔断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从而使投资者赎回款的划出时间有
所延迟,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延缓支付赎回款。
5、 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相关业务规则、相关公告等文件。
6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电 话 ( 400 - 888 - 5566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 www.bocim.com) 了解详情,或者咨询销售机构。
风险提示:
指数熔断导致基金的开放时间调整将影响到相关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可能对投资者的交易策略、交易习惯、交易结果等产生影响,可能会导致投资者
提交的各项业务申请失败或延后处理,请投资者务必充分了解交易所指数熔断机制及相关规
则,并及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
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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