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8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等有关规定,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长盛同丰或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8]36号)同意。现将本基金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简称:长盛同丰
交易代码:16081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终止上市日:2018年1月23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18年1月22日,即在2018年1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盛同丰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相关信息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了《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1、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2018年1月15日)起生效。
(2)本基金将于2018年1月23日终止上市、终止申购赎回并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自
2018年1月23日起(含2018年1月23日),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资产无法变现,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资产的公允价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