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6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长盛同丰(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8年1月15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
召开。2018年1月15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海华永泰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5,533,249.37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736,223.49份的51.54%,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5,533,249.37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40000
公证费10000
合计50000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长盛同丰
(LOF)终止上市等业务,且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于201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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