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15
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长盛同丰或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5日上午10时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11号福建大厦二层文津阁
4、会议登记办理时间:2018年1月15日上午9时0分至9时45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三)。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2月20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公布见证律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姓名;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决后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机关公证员发表公证词;
10、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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