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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3-09 08:32:03 股吧网页版
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3-09

  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19年2月11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2019年3月9日

一、重要提示

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第523号《关于核准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于2008年8月6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2015年6月5日,根据《准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148号),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6月12日,大成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2015年7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前述议案内容,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即2015年7月14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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