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2-22
关于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已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出现上述事由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次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长盛同禧
基金主代码:08000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12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盛同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根据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截至2018年11月7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款。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2018年12月25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最后运作日的下一工作日(即2018年12月26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在本基金最后运作日2018年12月25日(含该日)之前,本基金仍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运作。自2018年12月26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但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律师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审计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停牌证券等不能及时变现资产的处理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停牌证券等不能及时变现资产的,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如下清算模式。
①第一步:分配可变现资产。
基金清算过程中,遇到基金所持停牌证券等不能及时变现资产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先将能够变现的资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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