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四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如有)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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