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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8-31 09:49:03 股吧网页版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8-31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路秀妍

设立日期:2016年11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37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05599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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