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
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
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
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
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二、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自
2018年3月31日本次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届时本基金的赎回费调整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Y<7天 1.5% 100%
7天≤Y<181天 0.1% 25%
Y≥181天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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