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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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银华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
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557 号文准
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债券型。 本基金采取开
放式的运作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5.本基金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其他销售
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 (十七)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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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
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
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本基金按照人民币 1.00 元份额发售面值开展认购。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 《银华上
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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