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01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对上述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11月30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99,99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11月4日)基金总份额的99.98%,满足法定开会条件。
其中对《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该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199,999,000.00份,占出席大会基金总份额的100%,“反对”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
据此,同意上述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
52,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11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0.70%降至0.30%;本基金托管费率由0.20%降至0.10%”。基金管理人据此修订并更新了《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述文件将一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修订并更新后的文件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同日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新疆前海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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