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2
关于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
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
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对旗下托管在交通银行的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
改。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即: 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95105828)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说明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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