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1-18
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1 公告基本信息基金名称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融通增鑫债券
基金主代码002635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5月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2017年1月18日
赎回起始日2017年1月18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普通客户申购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500万元0.50%
M≥500万元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并进行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30日0.05%
T≥30日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