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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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 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相关规定,结合《 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投资者赎回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
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30 日 0.1%
Y≥30 日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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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内容
《 基金合同》 的修订详见附件《 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 融通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
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实施,本基
金《 基金合同》 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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