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5-0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3月30日在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简称《“ 决议生效公告》”)。
根据《决议生效公告》,《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18年5月3日起生效,原《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根据《决议生效公告》,该基金的选择期为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日,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2018年5月3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2018年5月3日起,该基金变更注册为发起式基金,并采用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为机构定制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同时该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为此,经与以下销售机构协商一致,自2018年5月3日起,以下销售机构不再销售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该基金的销售机构详见《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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