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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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兴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
17:00 止(以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共 497017892.64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3 月
1 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 497657118.58 份)的 99.87%。大会审议了《 关于变更注册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其中 497017892.64 份基金份
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 份
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大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
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
费 40000 元,合计 50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 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
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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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及其附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 鑫元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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