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关于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11只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已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流动性规定》于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产品法律文件的相关条
款不符合《流动性规定》的规定,需要根据《流动性规定》修改。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
下11只基金(具体信息见下文)已根据《流动性规定》对基金
合同分别进行修改(具体请阅附件:11只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
后对照表),基金产品的其他法律文件也同步进行了相应修改。
前述修改已与各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11只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基金名称(全称)托管行
1新疆前海联合海盈货币市场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
新疆前海联合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
新疆前海联合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4新疆前海联合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5新疆前海联合添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2
公司
6
新疆前海联合国民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7新疆前海联合添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新疆前海联合永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新疆前海联合汇盈货币市场基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0新疆前海联合泳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
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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