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5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5
第五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16
第六部分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9
第七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2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5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30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32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34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6
第十三部分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7
第十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第十五部分禁止行为......41
第十六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
第十七部分违约责任......44
第十八部分争议解决方式......46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7
第二十部分其他事项......4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9
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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