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2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现将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
2016年7月2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99,999,000.0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6月22日)基金总份额的99.74%,其中同意的份额为:199,999,000.00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199,999,000.00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7月22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6年7月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整赎回费及修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与决议有关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赎回费、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的安排
1、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为“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 1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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