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10
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期:2018年12月10日
1、基本情况
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948号文件《关于准予新华鑫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批准,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于2016年10月11日至10月21日向社会公开募集,首次募集资金总额285,601,942.89元,其中募集资金产生利息30,178.50元,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验字[2016]01360074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2016年10月26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不限定,本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80%,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2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0%。
本基金从2018年10月22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清算期自2018年
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并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清算原因
根据本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