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A出资委托B把钱借给C(A支付给B一定管理费,C也可能给B返利),并且A了解C的风险状况,风险自担。若C不偿还钱,则C破产清算,B不承担偿还责任。这种情况下,C对A有刚性兑付责任, B对A无刚性兑付责任。
情况二:B为了赚取管理费以及可能的分成,对A夸大宣传C一定会还钱,并明示或暗示自己兜底,诱导A出资委托B借钱给C。这种情况下,C对A有刚性兑付责任。同时,由于A出资是基于对B的信任和B的显性或隐性承诺,此时B对A就产生了隐性刚性兑付的责任。
如果将例子中A变为投资人、B变为金融机构、C变为借款主体,基本就代表了当前资管行业的两种现状,《资管新规》要打破的刚兑是,情况二中金融机构B对投资人A的显性或隐性刚性兑付承诺。
由于大部分投资者(A)一般难以直接接触底层资产机构(债务人C),无法识别底层资产实际风险,其主要直接交涉主体为金融机构(B),基于其对金融机构的信任(或信仰),投资者购买相关资管产品,并认为相关产品会保本保收益,而部分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也乐于甚至引导投资者产生此类预期。此时,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承诺从债务人的有限责任变为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
当资产产品的刚兑承诺成为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后,会产生三种问题。
第一、相对于单个底层资产的债务人,金融机构的体量大很多,这意味着债务人的有限责任实质上变成隐性无限责任,风险隔离功能消失。
第二、由于金融机构与社会经济关联度更大更广,一旦其出现风险,容易成为系统性风险,这意味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会使债务人的非系统性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第三、由于我国主要金融机构的国有属性,其背后有国家隐性担保,尤其对于大型系统性重要机构。这类金融机构的有限责任,实质上是政府责任,进而演变为实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风险,最后变为政府兜底。此外,在我国当下,部分资管产品底层资产的债务人(C)的刚性兑付也会演变为政府责任。
当前,除了公募基金类产品,大部分资管产品主要按照预期收益率宣传,按摊余成本法估值。
简单来说,摊余成本法估值是将“底层资产的整体到期收益”平均到每天计入投资者收益。在这种估值方法下,叠加资金池的配合,不管底层资产价格如何变化,投资者会每天总会看到稳定且正的收益,这会引导投资者产生低风险和刚性兑付的预期。
与之对应,净值化估值是指资管产品每日按底层资产的公允价值(主要参考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估值,申购赎回也是以产品净值而非收益率计价。这种情况下,资管产品价值会每日波动,让投资者直接且高频地感受所投产品的风险,从而打破其保本保收益的刚兑预期。
所以,禁止资金池和净值化估值是打破刚兑务实而有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