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1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2018年11月6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2018年12月21日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东方稳定增利”)由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根据2015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7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根据《关于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部函[2015]2652号)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30日正式生效。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此,本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9月26日、9月27日、9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就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及进行基金财产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及提示性公告,详见《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东方稳定增利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29日。2018年10月
30日,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该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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