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11
鹏华文化传媒娱乐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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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4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准予鹏华文化传媒娱
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574 号文) 注册, 进行募集。 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
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摘要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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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 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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