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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7-19 15:29:56 股吧网页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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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 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决定对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等内容进行修订,现将
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一、前言”的修订
在本部分第一段“ 订立基金合同的法律法规” 中增加“ 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
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的描述。
二、 对原基金合同“ 二、释义” 的修订
在本部分增加、修订如下释义:
“ 1、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
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2、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C 类、 H 类,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A
类/H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 A 类/C 类基金份额: 指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的份额。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4、 H 类基金份额: 指在香港地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差异。
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6、 香港: 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7、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8、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
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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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
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9、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等将代
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 (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登
记结算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的相关机构。
1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1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以及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
三、对原基金合同“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 的修订
将“(二)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第一段修订为:
“ 本基金根据销售区域、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
在中国内地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不收取前后端
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在香港地
区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
的,称为 H 类。 A 类、 C 类、 H 类份额的销售费用有所不同。投资者通过中国内
地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A 类、 C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香港
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 H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 H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 A 类/H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
四、对原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的修订
1、 在本部分第一段增加如下内容:
“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
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
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2、 将“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修订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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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H类
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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