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鑫元合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二、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自2018年3月31日本次修订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届时本基金的赎回费调整为:
1.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享A与合享B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合享A份额在其分级运作周期内的赎回开放日的赎回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享A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不收取赎回费。
3.本基金在转型为“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赎回费用本基金在转型后,对A、C类份额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不同设定赎回费率,具体A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0.5年 0.2%
0.5年≤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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