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4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若干基金产品
修订基金合同内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规定》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上述《流动性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将对兴业基金旗下若干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履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流程后公告。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告特此对修订后《基金合同》 中增加的“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此条款向投资人提前进行提示。该条款将 于 2018年3月 31日起正式实施,经修订《基金合同》后的基金产品将于 2018年 3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修订后增加上述条款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如下:
序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基金
号 成立日
1 兴业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9/17
2 兴业聚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2/3
3 兴业聚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7/13
4 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6/30
5 兴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4/8
6 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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