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31
关于《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的说明
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性证券投资基金之《上银新兴价值成长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已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根据基金托管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我公司在修改《托管协议》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增加、删除或修改,现将具体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页码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后《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理由
P6-11 三、基金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根据《流动性风险
托管人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管理规定》修订基
对基金 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金托管人进行监
管理人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督的投资范围
的业务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监督和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
核查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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