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1
关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调整场外基金份额收益支付方式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协商一致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12月21日起,调整旗下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支付方式,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二)收益分配原则”中对
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为: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下一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不收取再投资费用。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为: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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