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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6-15 09:09:46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15

  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将自权益登记日开始持续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若恢复该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本基金的申购、转换转入亦不再恢复。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若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7)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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