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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23 08:08:16 股吧网页版
关于修改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23

   关于修改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由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转型而来。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由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转型而来。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311号《关于核准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11月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基金合同生效。

2014年8月8日实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并且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三项第二条规定:《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因此,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规定,本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经对相关风险进行审慎、充分评估,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不变更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的股票投资比例,并于2015年7月16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将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名称变更为“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二、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0日起生效。

3、自2018年3月30日起,本基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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