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12
关于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及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泰达宏利收益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 2017 年 10 月 11 日,并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泰达宏利高票息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基金代码: A 类 000169/B 类 00017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9 月 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泰达宏利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基金存续、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约定:本
基金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自 2017 年 6 月 29 日起连续低于 5000 万元,截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已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应终止本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安排
1、本基金最后一个运作日为 2017 年 10 月 11 日,自 2017 年 10 月 12 日(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起进入
清算程序,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转换(转入及转出)、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并且之后不再恢
复。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