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3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订立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国信托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2003年10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
依据和原则。 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6月29 日中国 2004年6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
并于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11年6 2011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
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 日起施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2004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售办法》)、2004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年4月13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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