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季季优选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5
申万宏源季季优选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一部分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申万宏源季季优选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宏源证券宏 源10号股债双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
宏源证券宏源10号股债双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自2013年5月10日起开始募集,于2013年5月24日结束募集工作,并
于2013年5月29日正式成立。2013年7月8日宏源证券宏源10号股债双鑫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3】664号文备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 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 (2018)39号)的规定,宏源证券宏源10号股债双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完 成产品的规范验收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合同变更。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2年月日起,《申万宏源季季优选3个月 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宏源证券宏源10 号股债双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二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集合计划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集合计划运作。
2、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
二、集合计划合同是规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 律文件,其他与集合计划相关的涉及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冲突,均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集合计 划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包括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集合计划 份额持有人。集合计划投资人自依本集合计划合同取得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本集合计划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集合计划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申万宏源季季优选3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宏源证 券宏源10号股债双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而来,宏源证券宏源10号股债双 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 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 会公告|200826号)、《宏源证券宏源10.号股债双鑫果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 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宏源证券宏源10号股债双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本集合 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 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在本集合计划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集合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冲突,以集合计划合同为准。
五,本集合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与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准。
六、对于投资者依据《宏源证券宏源10号股债双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 资产管理合同》认购或参与集合计划获得的宏源证券宏源10号股债双鑫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投资者持有的上述份额全部自 动转换为本集合计划B类计划份额。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B类计划份额每
五周开放一次赎回,且赎回仅开放1天,不开放申购。管理人有权在B类计划 份额开始办理赋回业务后确定开放赎回的首个周一,并在相关公告中公告。此 后,每五周后的对应周的周一开放一次赎回(如遇节假日则当次不开放赎 回)。
七、本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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