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27
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更新)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目录
重要提示......3
第一部分 绪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9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24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存续......25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和赎回......26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35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42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43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47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49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计与审计......51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5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58
第十七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变更、终止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61
第十八部分 集合计划合同的内容摘要......63
第十九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4
第二十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1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0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05
重要提示
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华安理财现金管理月月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为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3 年 3 月 14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华安理财现金管理月月
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确认函》(中证协函【2013】201 号),自 2012 年 12 月 18 日
起开始推广并于 2013 年 2 月 1 日推广结束,于 2013 年 2 月 4 日成立。
《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已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起正式生
效,《华安理财现金管理月月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
集合计划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集合计划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申购本集合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本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人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拟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集合计划产品资料概要和集合计划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集合计划管理人在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等等。本集合计划是现金管理类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人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本次更新内容集中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等部分的信息更新,数据截止日期 2022 年 6 月 27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集合计划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集合计划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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