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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6-22 11:47:23 股吧网页版
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6-22

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托管协议

集合计划管理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

目 录

一、本协议当事人 ...... 1
二、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 14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5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0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 3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42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 ...... 45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51
十四、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更换 ...... 52
十五、禁止行为 ...... 56
十六、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 58
十七、违约责任 ...... 6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63
十九、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效力 ...... 64
二十、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签订 ...... 65
I

一、本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管理人”)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1-01-0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97,653,638.00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管人”)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成立时间:2001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2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本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在华安证券月月红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集合计划财产安全,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集合计划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债券回购;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国债、政策性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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