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5-30 09:06:06 股吧网页版
国元元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30

国元元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

【重要提示】

1、国元元增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国元元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本集合计划根据2022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国元元增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510号)准予变更。
2、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3、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集合计划投资中的风险包括:收益为负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估值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杠杆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投资者不能正确理解交易方式的风险、影响投资者流动性的风险、集合计划收益为负管理人扣划投资者已实现收益的风险、银行存款提前解付风险、投资者解约风险、费率设置有别于常规公募基金的风险等相关风险。本集合计划为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本集合计划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管理人因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计划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本集合计划单一投资者持有集合计划份额数不得超过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因集合计划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8、本集合计划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并通过计算暂估收益率的方法每日确认各类金融工具的暂估收益,每万份集合计划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与分红日实际每万份集合计划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可能存在差异。

9、本集合计划是以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为管理对象的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不等于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本集合计划可能会给投资者证券交易、取款等带来习
惯改变。

10、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集合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11、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2、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集合计划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集合计划运营状况与集合计划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23年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管理人 ......6
第四部分 托管人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8
第六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20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21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31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39
第十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财产 ......40
第十二部分 集合计划资产的估值 ......41
第十三部分 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 ......45
第十四部分 集合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47
第十五部分 集合计划的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