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2
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6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
四、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5
五、集合计划财产的保管......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3
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30
九、集合计划收益分配...... 36
十、集合计划信息披露...... 37
十一、集合计划费用...... 39
十二、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2
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3
十四、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 44
十五、禁止行为...... 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集合计划财产的清算...... 48
十七、违约责任...... 5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3
二十、其他事项......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5
鉴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为明确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管理人
名称: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卿
成立日期:2014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5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固定期限
(二)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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