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安益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3-02
关于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管理人”)作 为管理人管理的“银河安心收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
划)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成立。为了持续服务广大投资者,并满足广大投资
者的投资需求,根据《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 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要求,我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托管人”)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变更 后托管人”)协商一致,开展了本集合计划的合同变更工作,并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河安心收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
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69 号)。
就上述产品及合同变更工作,管理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在公司网站发
布《关于银河安心收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法律文件变更的公告》以征询 投资者意见,并按照《银河安心收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 法律文件变更程序。本次变更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收益分配、巨额赎回、申购起点、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终止条款、估值方法、风险揭示等,并相
应修订了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次合同变更自 2022 年 3 月 2 日起
生效。
自 2022 年 3 月 2 日起,“银河安心收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
为“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 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
正式生效,原《银河安心收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银河安心收益 1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和《银河安心收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
书》同时失效。
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原“银河安心收益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A 类份额。原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管理人自《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重要提示:
1、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银河安益 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2、本集合计划 A 类、C 类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业务,但对每份 A 类、
C 类份额设置 9 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个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3、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官方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10-89623098,公司官方网站:http://yhjh.chinastock.com.cn。
风险提示: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集合计划前应认真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资料,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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