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8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银河水星季季增利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由原银河水星5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原集合计划”)变更而来,原集合计划由管理人依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原《银河水星5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4】年【1】月【17】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市场监测备案函[2014]18号文备案通过。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原集合计划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集合计划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集合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证券市场,集合计划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集合计划前,需充分了解本集合计划的产品特性,并承担集合计划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集合计划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集合计划管理风险,本集合计划的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债券回购风险,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风险,税收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本集合计划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集合计划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和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本集合计划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
风险等,由此可能给集合计划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对于投资者依据原《银河水星5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参与原集合计划获得的银河水星5号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全部变更为本集合计划的A类份额。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申购的份额为A类份额、C类份额。本集合计划对于每份集合计划份额设置三个月的滚动运作期,在每个运作期内不办理赎回业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计划份额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该计划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因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面临在运作期内不能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风险,以及错过运作期到期日以至未能赎回而进入下一运作期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集合计划的招募说明书及《资产管理合同》、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集合计划。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过本集合计划托管人复核。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2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集合计划的历史沿革 ...... 5
第二部分 绪言 ...... 6
第三部分 释义 ...... 7
第四部分 集合计划管理人 ...... 13
第五部分 集合计划托管人 ...... 20
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七部分 集合计划的存续 ...... 25
第八部分 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集合计划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集合计划的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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